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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卫健委要求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

作者: | 来源: | 时间:2022-08-09

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》,促进托育机构规范发展,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,保障婴幼儿健康,近日,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通知,要求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。 

通知明确托育机构备案相关卫生评价基本要求。以保障婴幼儿健康为出发点,制定了《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(试行)》,从环境卫生、设施设备、人员配备、卫生保健制度等4个方面提出了14条基本要求。 

通知明确备案与监督管理。提出托育机构备案前按照基本标准进行自我评估,达到基本标准各项要求的方为合格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时提交的卫生评价报告,应当核验材料的完整性。